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2023年北京语言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3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宣传工作的通知》以及教育部、北京市各项招生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具体情况,特制定此章程。
第二条 北京语言大学是中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是一所以语言文化教育和语言文化研究为特色和优势的多科性国际型大学,是中国唯一一所以对来华留学生进行汉语、中华文化教育为主要任务的国际型大学,素有“小联合国”之称。学校对中国学生进行外语、中文、信息科学、经济、艺术、心理学、教育学、语言学等专业教育,同时承担着培养汉语师资、出国留学预备人员出国前的外语培训工作等任务。北京语言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已有30多年办学历史,依托北京语言大学国际型大学的语言环境、雄厚的专业师资力量,培养了大量职业性应用型专业人才。教育部院校代码:10032,北京地区招生代码是:291。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录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招生。对于违反《刑法修正案(九)》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法律法规有考试舞弊行为的考生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不予录取。
第四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办学形式为业余,培养层次为高起本和专升本,具体招生专业、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等详细内容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条 修完我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成人本科学历毕业证书,毕业生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北京语言大学设立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我校成人招生政策及招生宣传相关资料,讨论决定成人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北京语言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办公室是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常设机构,负责成人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报考条件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审定核准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执行。
第九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报考条件:考生报名参加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考试,京籍考生须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非京籍考生还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身体健康,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第十条 报考高起本的考生应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者同等学力。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且学历证书应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相关信息比对审验合格。
第十一条 报考日语专业专升本的考生(含免试及第二志愿报考的),都必须报名由我校组织的入学日语加试。持日语N3及其以上能力等级证书的考生可申请日语加试免考,不符合免考条件的考生均需参加加试。加试报名时需提交的材料及加试时间,以北京语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站(http://www.cecblcu.cn)公布的2023年招生简章及考前通知为准,具体加试地点以准考证安排为准。加试报名及考试收费标准为:60元/人。加试成绩11月份在北京语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站(http://www.cecblcu.cn)查询,具体时间以网站公布的2023年招生简章中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依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照招生计划、分专业以考生第一志愿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录取已满额时考虑其第二志愿专业。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我校不足开班人数20人的专业将予以取消,并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备案。不参加校内调剂的考生在指定时间内请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报名参加调剂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根据教育部及北京教育考试院“照顾加分相关规定”,照顾或免试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十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书或证明,北京教育考试院审核,可免试入学。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可申请免试就读成人高校专升本。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凭身份证、退役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军官转业证书、军官复员证书)及符合相应报考条件的学历证书,可申请免试就读成人高校专升本。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我校严格按北京市有关部门当年审批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我校按学年标准收费,各专业学费标准为:高起本(5年): 2030-2754元/年;专升本(2.5年):2436-3240元/年。学费标准调整时,具体收费标准以当年市教委审批为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均为业余学习形式,学校不安排住宿。
第十八条 主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教学模式开展教学。学生可通过数字化学习资源自主学习,以面授方式接受教师的讲解与指导,按要求完成课程作业和考试。面授课程一般安排在周末一天或平时晚上。
第十九条 面授上课地点:北京语言大学(校本部)、北京市海淀区向导学校教学点(海淀区向导学校),成考报名时考生可以就近选择上课地点。
第二十条 报到:录取工作结束后,通过快递方式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学生须按新生录取通知书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完成交费、报到,对逾期一个月未报到、未缴费且又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者视为自愿放弃学籍,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复查: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按要求对学生情况进行全面复查,专升本新生在报到时须出具经教育部审核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层次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经复查专科或以上层次毕业证书(证明)不能被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承认、不能通过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考生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只在我校招生简章中公布的上课地点设有相应招生咨询人员,招生咨询人员的建议或意见仅供参考,我校不做任何有关录取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 考生如有申诉可向我校纪委监察室和学院招生委员会提起申诉。我校成人招生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室和招生委员会负责监督,举报、监督电话:010—82303085。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北京市及我校的相关政策与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我校地址及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邮政编码:100083;
办公地址:北京语言大学校内综合楼5层521(招生办公室);
招生咨询电话:010—82303138;
电子邮箱:cecblcuzs@126.com;
网址:http://www.cecblcu.cn(继续教育学院网);
官方微信公众号:北语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北京语言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